1.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上需要加蓋收款方的印章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代開普通發票應指定專人負責,一般應使用計算機開具,并確保開票記錄完整、準確、可靠存儲,不可更改;暫無條件使用計算機開具的,也可手工填開。無論使用計算機開具還是手工填開,均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否則無效。代開發票專用章的規格和式樣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55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因此,已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的發票無需再加蓋收款方的印章。
2.發票的存根聯和記賬聯要蓋發票專用章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因此,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要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發票的其他聯次不要求必須蓋發票專用章。
3.京津冀范圍內納稅人辦理跨省(市)遷移,結存的空白發票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京津冀范圍內納稅人辦理跨省(市)遷移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5〕161號)第三條第五款第一項規定:“納稅人跨省(市)遷移,遷出前應向遷出地稅務機關申請繳銷其全部結存空白發票(包括各類稅控系統中的電子發票)及發票領購簿。”
4.國稅機關代開的增值稅發票是否都需要加蓋發票代開專用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一條的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代開普通發票應指定專人負責,一般應使用計算機開具,并確保開票記錄完整、準確、可靠存儲,不可更改;暫無條件使用計算機開具的,也可手工填開。無論使用計算機開具還是手工填開,均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否則無效。
因此,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需要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代開的普通發票需要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5.納稅人在國稅地稅合作、共建的辦稅服務廳,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在國稅地稅合作、共建的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按照以下次序辦理:
1.在辦稅服務廳國稅指定窗口:
(1)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2)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在同一窗口繳納增值稅。
3.到地稅指定窗口申報繳納有關稅費。
4.到國稅指定窗口憑相關繳納稅費證明領取發票。
6.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流程是如何規定的?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規定:“一、辦理流程
(一)在地稅局委托國稅局代征稅費的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按照以下次序辦理:
1.在國稅局辦稅服務廳指定窗口:
(1)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2)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報繳納增值稅等有關稅費。
3.在同一窗口領取發票。
(二)在國稅地稅合作、共建的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按照以下次序辦理:
1.在辦稅服務廳國稅指定窗口:
(1)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2)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在同一窗口繳納增值稅。
3.到地稅指定窗口申報繳納有關稅費。
4.到國稅指定窗口憑相關繳納稅費證明領取發票。
二、各省稅務機關應在本公告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為細化、更有明確指向和可操作的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辦理流程公告,切實將簡化優化辦稅流程落到實處。
三、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所需資料,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二條第(五)項執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7.納稅信用A級的納稅人一次領用增值稅發票的數量是多少?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按照納稅信用等級對增值稅發票使用實行分類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1號)規定,納稅信用A級的納稅人可一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納稅信用B級的納稅人可一次領取不超過2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以上兩類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手續齊全的,按照規定即時辦理。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
8.營改增后企業提供建筑服務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備注欄是否必須備注項目名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