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最近,財務小張在年底梳理公司業務時,發現了一個問題。
企業在在經營過程中,由于部分客戶不需要發票,所以就沒有開具發票。但是,這些業務確認了對應的銷售收入和增值稅,并通過納稅申報表上“未開票金額”欄目進行了調整,申報繳納了增值稅、附加稅費和企業所得稅。這樣操作,對企業是否有涉稅風險?
納稅人只要發生經營業務確認銷售收入,就應當開具發票,無論付款方是否索取發票。但是,對于向消費者個人提供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應稅勞務的,消費者不索要發票,是否需逐筆開具,以各省規定為準。
政策依據
1.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的,是否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3. 參照《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4號,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修改后公布)規定,向消費者個人提供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應稅勞務的,面額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的,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消費者索要的,應按規定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