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一
什么是自然人股權轉讓前置制度?有何法律依據?
答復:
也就是自然人股權轉讓之前需要取得稅務部門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參考: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
個人轉讓不動產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等相關信息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有關部門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并實施聯合激勵或者懲戒。
疑問二自然人股權轉讓涉及哪些稅費?
答復:
1、印花稅。屬于產權轉移書據。萬分之五。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印花稅是減半征收的。財稅〔2019〕13號明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轉讓股權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合理費用)*20%
這里的合理費用指的是轉股時按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包括股權轉讓時發生的增值稅、印花稅、城建稅、附加稅、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等。
3、自然人股權轉讓,特殊情況下為何會存在土地增值稅的涉稅風險?
如果自然人所在企業的股權里面僅僅只有房屋、土地這些不動產,在采取一次性股權轉讓的情況下,或者股權轉讓金額等同于土地房地產的評估值,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需要交納土地增值稅。
參考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你局《關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桂地稅報〔2000〕32號)收悉。鑒于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轉讓深圳能源(欽州)實業有限公司100%的股權,且這些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經研究,對此應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征稅。
參考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天津泰達恒生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增值稅征繳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1〕415號):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你局《關于泰達恒生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增值稅征繳問題的請示(津地稅辦【2011】6號)收悉。經研究,同意你局關于“北京國泰恒生投資有限公司利用股權轉讓方式讓渡土地使用權,實質是房地產交易行為”的認定,應依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參考三:
《關于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87號):鑒于廣西玉柴營銷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將房地產作價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辦理了房地產過戶手續,同月25日即將股權進行了轉讓,且股權轉讓金額等同于房地產的評估值。因此,我局認為這一行為實質上是房地產交易行為,應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疑問三
自然人股權轉讓如何賬務處理?繳納的個稅和印花稅企業需要做賬嗎?
答復:
根據股權轉讓協議,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實收資本-股東A
貸:實收資本-股東B
交的印花稅、個稅怎么記賬?
作為公司,公司是不用對股東的收支進行處理的,可能在實務中,股權變更是公司內部的人進行處理的,所有的支出也是公司支付,那可以:
借:其他應收款--X股東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疑問四我屬于認繳制的公司,自然人股權轉讓可以0元或者1元轉讓嗎?
答復:
以上認識是錯誤的,必須糾正這個誤區。
當時股東實繳為0元,只是代表財產轉讓的原值為0元,并不代表財產轉讓的收入就可以是0元,若是你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則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稅局照樣給你核定轉讓價格。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一)凈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疑問五股權轉讓所得應由哪一方代扣代繳個稅?自然人股權轉讓中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誰?
答復:
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有代扣代繳股權轉讓所得稅的法定義務。
1、李總屬于股權轉讓方,為個稅的納稅人,2、王總屬于股權受讓方,為個稅的扣繳義務人。
疑問六扣繳義務人有代扣代繳股權轉讓所得稅的法定義務。也就是說,王總屬于股權受讓方,為個稅的扣繳義務人。若是王總未履行扣繳個稅的義務,是否需要補繳個稅?
答復:
不需要補繳,但是需要處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0.5倍-3倍罰款。
參考: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疑問七自然人股權轉讓中哪7種資產需要中介也就是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
答復:
(1)土地使用權;(2)房屋;(3)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4)知識產權;(5)探礦權;(6)采礦權;(7)股權等。
以上7種高溢價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疑問八自然人股權轉讓中0元或者平價轉讓哪4種情況屬于有正當理由?
答復: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疑問九自然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答復: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疑問十
自然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地點在哪?
答復:
納稅申報應在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而不是自然人股東所在地。
疑問十一我公司今年剛增資擴股引進了新的股東,請問這種行為是否屬于股權轉讓?是否有20%個稅的風險?
答復:
增資擴股引進新的股東,這種股東變更不屬于股權轉讓,當然也不會面臨股權轉讓20%個稅的風險。增資擴股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李四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疑問十二自然人股權轉讓后反悔,對前次股權轉讓行為征收的個稅是否應退回?
答復:
轉讓行為結束后,如果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了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就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即按兩次股權轉讓行為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前次股權轉讓行為征收的個稅不退回!